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量:1319

立遗嘱人:李兰真,女,19299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103290905172

我叫李兰真,南昌市人,今年76岁,住本市西湖区(已划归青山湖区)师大南路2941单元201室。我丈夫程树荣,1988年去世,享年63岁。我现有五个子女,大女儿程曙,1953年生; 二女儿程莉,1954年生; 三女儿程怡,1955年生; 四儿子程志方,1957年生; 小儿子程志民,19641019日生。我五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

我现有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现青山湖区)师大南路2941单元201室住房壹套(面积180.96平米),是我丈夫程树荣生前单位福利房。1988年我丈夫去世后,我一直在该房居住。2002年我参加单位房改,出资贰万叁千柒百零壹元(含小儿子出资壹万元)折算我丈夫和我工龄后买下该房(附我为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编号:洪房产权证西字第416658号)。现我年事已高,为了解决子女继承问题,维护家庭和睦,避免纠纷,今特订立遗嘱如下:

1、鉴于我一直随小儿子程志民在该房居住且当初房改时小儿子出资了壹万元,所以,关于南昌市西湖区(现青山湖区)师大南路2941单元201室住房壹套,我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即南昌市师大南路2941单元201室住房房屋及产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由小儿子程志民继承。

2、我丈夫名下的房产份额(即南昌市师大南路2941单元201室住房房产份额的另百分之五十)按继承法规定由我和各子女共同继承。考虑到我四儿子生活条件较差,我从我丈夫处继承所得的这一部分房屋产权份额由四儿子程志方继承。

3、小儿子程志民在继承我名下百分之五十房屋及产权份额的同时,需拿出贰万元给程曙、程怡和程志方三人均分。

4、我要求你们,这套房子不要因为分割遗产而变卖,房子由小儿子程志民居住。属于程志方、程曙、程怡、程莉和程志民各自名下的房产份额,由他们自行协商作价处理(到时可请房管部门作房屋价格评估)由小儿子程志民以人民币方式给付。

我至今身体健康,意识清醒,以上遗嘱内容是我自己的独立意思。因此,你们记住,一个好汉三个帮,这可说是人间真理,手足亲情比什么都重要,不要因为金钱而影响团结。我和你们的父亲都是白手起家,从上辈那里没有继承得到一分钱,你们总算多少都有一点份额,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应该自足。这些都要感谢共产党,感谢改革开放的好政策,现在是考验一个人为人素质的时候了,见到遗嘱后你们各自执行,谁也不要有不利于团结的言语和行为,否则就是不肖子。希望你们以后相互友爱,相互帮助,使每个人都能克服前进中的困难,特此祝愿!

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人:

代书人: 律师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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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飞军
  • 执业律所: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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