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购销合同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量:919

供方(甲方):佛山市三水天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需方(乙方):江西宏美达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责任感,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

甲方应根据乙方生产计划和需求向乙方供应P E T碳酸饮料瓶胚,供货期为半年,甲方在半年内总共向乙方供应PET瓶胚1000万支,PET瓶胚规格为28克,单价为0.42/支,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20万元。

第二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甲方交付的PET瓶胚随货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PET瓶胚数量应在合同有效期内足额交货。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甲方交货总数量为1000万支,暂定每月交付PET瓶胚200万个(必要时视乙方生产能力或者实际需求变更),甲方向乙方交货地点在甲方厂内,乙方自行组织运输车辆上门自提,必要时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托运,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四条、货款结算方式

乙方应将每批所需PET瓶胚数量告知甲方,并按该批数量PET瓶胚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预付款(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甲方在收到乙方该预付款电汇底单后及时通知乙方提货; 乙方其余货款在收到甲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交货日期、数量和总价格)及送货回单后60日内付清,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或者开具甲方为收款人的六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产品验收标准和方式

甲方应按百事可乐(中国)有限公司认可的PET瓶胚标准组织生产和供货,乙方按照同一标准在甲方厂内提货时现场组织验收。

第六条、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乙方如发现甲方供应的PET瓶胚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发现该质量问题后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异议后3日内负责处理,逾期未处理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向乙方供应总数1000万支的PET瓶胚,以保障乙方正常生产;如因甲方供货不足,造成乙方生产线停工,由此产生的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员工工资、违约金等)由甲方承担; 乙方给予甲方壹周的延期交货时间,甲方负责在该期限内补齐不足部份的PET瓶胚数量。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办法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共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所供应的PET瓶胚如遇市场方面因素引起价格变化,应与乙方协商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6个月,自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日。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壹式贰份,共三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供方(甲方)佛山市三水天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同福路六号二座

电话:075787721688075787319818(传)

开户银行:工行三水支行新风分理处

账号:2013017619245003560

二○○五年

需方(乙方)江西宏美达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406

电话:0791861782707918637788(传)

开户银行:南昌市洪桥北信用社

账号:91002011026902

二○○五年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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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飞军
  • 执业律所: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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