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量:1093

原告:南昌赣之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98B 1606

法定代表人:乔庆华 职务:总经理

被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局

地址: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协议书向原告返还折让款人民币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714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年度内按被告要求组织一定数量的游客到井冈山旅游,被告因此按游客所购门票(全价100/人)数额给予原告一定比例的折让、奖励。双方对折让具体比例作了具体约定(详见协议书第二条第(1)(2)项)。

协议签字生效后,原告动员全社人员积极实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组织工作,年度内共组织了9782人到井冈山旅游(附2005127日被告出具的收条),出色地完成了协议约定的组团名额,创造了可观的效益。但当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请求返还折让款时,被告却出尔反尔,无理拒付。被告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双方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更危及到了原告的生存。

原告认为,该协议双方主体适格,协议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效力,应受法律保护。按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返还该折让款,被告也有义务向原告返还该折让款。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仍无理拒付。协商无果,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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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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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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