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南昌赣之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98号B 座16层06室
法定代表人:乔庆华 职务:总经理
被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局
地址: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协议书向原告返还折让款人民币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年度内按被告要求组织一定数量的游客到井冈山旅游,被告因此按游客所购门票(全价100元/人)数额给予原告一定比例的折让、奖励。双方对折让具体比例作了具体约定(详见协议书第二条第(1)(2)项)。
协议签字生效后,原告动员全社人员积极实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组织工作,年度内共组织了9782人到井冈山旅游(附2005年1月27日被告出具的收条),出色地完成了协议约定的组团名额,创造了可观的效益。但当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请求返还折让款时,被告却出尔反尔,无理拒付。被告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双方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更危及到了原告的生存。
原告认为,该协议双方主体适格,协议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效力,应受法律保护。按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返还该折让款,被告也有义务向原告返还该折让款。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仍无理拒付。协商无果,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