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土 地 租 赁 协 议 书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18
浏览量:1377

 地 租 赁 协 议 书

出租方:卢*华,男, 岁,汉族,南昌县**民,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卢*1华,男, 岁,汉族,南昌县**民,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南昌县*1*乡长胜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丙方

为更好的开发和利用农村土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甲、乙、丙三方就乙方租赁使用甲方向丙方合法承包经营取得的农村土地开办加油站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确认甲方对租赁土地(尤安公路四交路口长胜村委员会卢村所属地段,*1*东路东侧,详见附后平面图) 亩约 平方米农村土地具有合法承包经营使用权,承包期为三十年,自1993  日至2023  日。

二、在甲方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内,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甲方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甲方保证不将该土地另行转让或者出租、出卖。

三、甲方同意将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租给乙方开办加油站,租赁期为十八年,自2005  日至2023  日。

四、甲方同意将其从丙方合法承包的该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 元,该款由丙方代收后交给甲方。

五、在本协议十八年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使用该土地应征得甲方和丙方共同同意,否则甲方和丙方都有权收回该土地,并有权要求乙方将附着于该土地的厂房全部迁出。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除将该土地用于开办加油站兴*1相关设施和场所外,不得将租赁范围内土地另作他用,更不能转让、转租或者出卖,否则甲方和丙方都有权收回该土地。

七、在本协议十八年租赁期内加油站一切手续开支和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无任何附加条件,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土地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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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飞军
  • 执业律所: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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