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委托,指派我担任徐刚与常**、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诉讼代理人,经贵院询问开庭,现就以下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一、关于借款本金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201*年*月*00万借据及担保函与201*年*月*00万还款承诺函具有债务延续关系,此认定是正确的,二审询问开庭时常**、万*无论怎样竭力否认,都是徒劳的。
常**除2012年12月24日偿还过一笔100万的本金外,其余各期还款都是偿还利息,就算还息存在超过法律规定范围问题,也不应改变还息本质,原审法院将常**各期还息均作为还本处理,无疑极大损害徐*债权,客观上帮助常**少还债务,代理人在此恳请二审法院纠正原审此一错误认定,对于超过现行法律规定的3分月息之外的利息,才应冲抵本金,而不是全部冲抵本金。
二、关于借款利率
原审法院按照201*年1*月的利率5.6%的4 倍计算逾期利息,从而得出欠款7*万多的结论,这种处理是错误的。*00万借款约定*0天偿还,这*0天也是要计算利息的,*0天之外未偿还的则要计算逾期利息。自201*年1*月至今常**仍未还清借款,拖延时间超过3年,而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显然不止5.6%。
另外,关于4 倍利率计算利息的法律规定在当前已失效,代理人认为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应适用月息3分规定处理,而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则适用月息2 分规定处理,这样做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万*的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万*无担保责任,理由是201*年*月的还款承诺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而担保也随之无效,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已经认定201*年*月*00万元还款承诺书是201*年1*月*00万借据及担保函的延续,还款承诺书签订当日徐*、常**、万*三方均在场,常**、万*当着徐*面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在原审诉讼中万*竭力否定其本人签名,在笔迹鉴定结果面前,二审不再坚持非本人签名,又提出签字非本人真实意愿,徐*不在场,是常**、徐*串通欺骗其签字,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事实。
还款承诺书不管是否有效,只要万*在保证人栏签字了,就要按其201*年1*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对担保函是不可撤销担保规定视而不见,认定还款承诺书无效因而担保无效无疑是荒谬绝伦的,万*应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常**还款中哪些属于本金、哪些属于利息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以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和司法正义。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 律师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