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侵权案代理词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量:1485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赵敏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吴善文、杭州市下城区富荣综合经营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代理人认为杭州交警2004第429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准确,结论无可争议。第一被告吴善文作为一个具有11年驾龄的老司机,驾大型货车路经杭州闹市区时本应小心谨慎驾驶以避让过路行人和车辆,特别是在通过城市人行横道时更应减速慢行或者停车让行,但其在已经预见到或者可能预见到如此危险驾驶下极有可能酿成交通事故,从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以致撞倒正在人行横道内正常行走的原告,由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案发后吴善文本应积极救治,但其仅在支付了1200元赔偿款之后就不再露面了,至今下落不明,其行为表明其逃避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引发本案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行为也严重拖延了本案审理进程,给原告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有起诉其雇主(也是车主)即本案第二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富荣综合经营部,该经营部业主郭富荣理应对其雇员吴善文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虽然其已经支付给原告10000元赔偿款,但这远不能弥补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二、两被告理应连带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侵权后果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伤害都是显而易见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两被告理应连带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侵权后果。出事前原告担任广州艺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月薪达3500元,个人事业发展良好,上海分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事故发生后,原告长时间不能行走,生活起居全要他人照料,一度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巨大影响。经过近一年的治疗恢复,仍然被鉴定为十年伤残,随之发生的巨额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系列经济开支令原告无法承受。时至今日,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的侵权后果仍未消除,仍将给原告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已向法院充分举证(详见证据目录),代理人在此不再重复。鉴于本起交通事故侵权后果严重,仍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继续影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请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主张。

以上代理意见谨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代理人:       律师

                                                   二00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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